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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之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 *** 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 *** 计算 *** 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 *** 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 *** (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 *** 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 *** 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 *** 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 *** 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 *** 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 *** 。2009年比特币之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 *** 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 *** ,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 *** 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 *** 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 *** 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 *** 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 *** 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 *** 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 *** 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 *** 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 *** 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 *** 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 *** 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 *** 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 *** 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 *** 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 *** 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比特币敲诈者的危害是什么

“比特币敲诈者”病毒再次变种 可盗取个人隐私

今年一月份首次现身中国的“比特币敲诈者”病毒如今呈指数级爆发,腾讯反病毒实验室日前发现,该病毒疯狂变种,仅5月7日当天新变种数就已达13万,不仅敲诈勒索用户,甚至还能盗取个人隐私。腾讯反病毒实验室分析,从攻击源来看,这是由黑客控制的僵尸 *** 以 *** 邮件为传播载体发起的一场风暴。

“比特币敲诈者” 呈指数级爆发

比特币是一种新兴的 *** 虚拟货币,因可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而在全世界广受追捧。与此同时,一种名为“CTB-Locker”的“比特币敲诈者”病毒也肆虐全球,其通过远程加密用户电脑内的文档、图片等文件,向用户勒索赎金,否则这些加密的文档将在指定时间永久销毁。

僵尸 *** 助“比特币敲诈者”愈发猖狂

根据腾讯反病毒实验室监测,“比特币敲诈者”的攻击源大部分来自美国,其次是法国、土耳其等。从IP来看,这些攻击源来自一个黑客控制的僵尸 *** ,黑客利用这个僵尸 *** 发起邮件风暴。邮件内容大多是接收发票之类,诱导用户去点击下载附件。

“比特币敲诈者”攻击源分布

所谓僵尸 *** (Botnet) 是指采用一种或多种传播手段,将大量主机感染bot程序(僵尸程序)病毒,从而在控制者和被感染主机之间所形成的一个可一对多控制的 *** 。攻击者通过各种途径传播僵尸程序感染互联网上的大量主机,而被感染的主机将通过一个控制信道接收攻击者的指令,组成一个僵尸 *** 。

据了解,之所以用僵尸 *** 这个名字,是为了更形象地让人们认识到这类危害的特点:众多的计算机在不知不觉中如同中国古老传说中的僵尸群一样被人驱赶和指挥着,成为被人利用的一种工具。

僵尸 *** 助“比特币敲诈者”愈发猖狂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监测的最新数据显示,仅2014年上半年,中国境内就有625万余台主机被黑客用作木马或僵尸 *** 受控端,1.5万个网站链接被用于传播恶意代码,2.5万余个网站被植入后门程序,捕获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3.6万余个,新出现信息系统高危漏洞1243个。

腾讯反病毒实验室安全专家表示,僵尸 *** 构成了一个攻击平台,利用这个平台可以有效地发起各种各样的攻击行为,可以导致整个基础信息 *** 或者重要应用系统瘫痪,也可以导致大量机密或个人隐私泄漏,还可以用来从事 *** 欺诈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无论是对整个 *** 还是对用户自身,都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危害。“比特币敲诈者”便是利用僵尸 *** 发起邮件风暴,进行各种各样的攻击。

“比特币敲诈者”疯狂变种 可窃取隐私

据了解,“比特币敲诈者”病毒敲诈过程具有高隐蔽性、高技术犯罪、敲诈金额高、攻击高端人士、中招危害高的“五高”特点。用户一旦中招,病毒将浏览所有文档(后缀为.txt、.doc、.zip等文件)和图片(后缀为.jpg、.png等文件),并将这些文件进行加密让用户无法打开,用户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当做赎金才可以还原文件内容。

用户必须支付赎金才可解锁文件

腾讯反病毒实验室的监测数据显示,从今年4月开始,“比特币敲诈者”疫情最为严重,为了持久有效的攻击,躲避静态特征码的查杀,病毒也在不断地演变,图标多选用文档图标(如doc,pdf等),而自身的壳不断地变形变异。其中,5月7日新变种达到更高值,单天就高达13万个!

“比特币敲诈者”变异趋势

腾讯反病毒实验室安全专家表示,近期发现的“比特币敲诈者”病毒不仅敲诈用户,而且还新增了盗号的特性,会默默搜集用户电脑里的密码配置文件,如:电子邮箱、聊天工具、网银帐号、比特币钱包等等的密码,威胁用户财产安全。目前,腾讯安全团队已之一时间对该病毒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可完美查杀此类病毒以及所有变种。

赎回文件需数千元 安全专家支招防范技巧

据路透社报道,“比特币敲诈者”病毒出自俄罗斯的一名黑客,名字叫艾维盖尼耶·米哈伊洛维奇·波格契夫(Evgeniy Mikhailovich Bogachev),曾凭借这类勒索木马病毒令12个国家超过一百万计算机感染,经济损失超过1亿美元。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官网显示,波格契夫在FBI通缉十大黑客名单中排名第二,是某 *** 犯罪团体的头目。FBI悬赏300万美元通缉波格契夫,这也是美国在打击 *** 犯罪案件中所提供的更高悬赏金。

专家强调,正因为危害较大,FBI才会悬赏如此高的奖金缉拿病毒作者。用户一旦中招,意味着电子版的合同,多年老照片,刚刚写好的企划案,刚刚做成的设计图,统统在病毒的加密下无法打开。病毒制造者主要利用用户急切恢复文件的心理实施敲诈,成功率极高。据悉,比特币近期虽然行情低迷,但单个成交价也在1391元人民币左右(4月20日更新数据),所以,虽然是几个比特币的勒索,对于用户来说也不是小数目。

专家提醒,不要轻易下载来路不明的文件,尤其是后缀为.exe,.scr的可执行性文件,不要仅凭图标判断文件的安全性。另外,平时养成备份习惯,将一些重要文件备份到移动硬盘、网盘,一旦被木马感染,也可及时补救。

有人给我发英文邮件向我勒索比特币 我要怎么办

报警。收到类似的邮件的话,直接将该发件人拉入黑名单,另外将该邮件举报,这样就不会收到这样的邮件了,另外如果邮箱可以,那可以设置一个收信规则,设置敏感词,然后不接受这类邮件,可以帮避免该类邮件,千万不要点击上面任何链接,避免被盗号。

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

扩展资料: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比特币暴涨近7万人爆仓,投资比特币有何风险?

比特币虽然能够在全世界范围内流通,并且交易便捷。但是他依旧有以下的风险。

一、民众普及力度不高。

比特币是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他的实际发展时间是比较短的,而且因为他交易所需要的费率是比外汇便宜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实际上是没有明确表示认可比特币这类虚拟货币的存在的。正是因为没有人去推广比特币,再加上发展的时间比较短,所以他的认知门槛是比较高的,同时由于大众对比特币的不理解,这也造成了缺乏信任。在传统的金融业观点中看来,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因为“没有一定的发行者”,基于这一点,比特币最后会导致价值归零。在这一点上,比特币是有一定的归零风险的。

二、非法用途的风险。

比特币是匿名存在的,所以他基本上也是不受各国 *** 监管的,正是因为没有人监管,很多不法分子都去利用比特币进行交易,在博彩等非法领域上,比特币的用途广泛。这方便的影响是很恶劣的。一旦投资比特币,并且被不法分子利用了,后果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我们不知道我们交易的比特币是出自谁的手,而且我们也不知道打款给谁,如果一不小心被动从事到非法的事情中去,那么对个人的不利影响也是十分大的。

三、商业应用方面的不认可。

正如之一点所说的比特币是不受大部分国家认可的。如果因为之一第二点所说的,大部分国家联合 *** 比特币,同时打击用比特币从事的非法事件,那么比特币的商业前景是会遭受到巨大的打击的,这个时候会越来越多人亏钱,亏钱效应一旦扩散了,比特币也会相应的贬值,同时也会造成连锁效应,会让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不去使用比特币,那也会造成之一点所说的,价值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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